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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执38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XUJACKY(徐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江生秀,职务总经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粤作登字-2015-F-00001867号美术作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支付受理费23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沥滘东街X巷X号X房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广州市天智冠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荫亭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