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镇赉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