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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永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64号罪犯陈永庆,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永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永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永庆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永庆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年度记功。罪犯陈永庆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庆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