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浪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菲尼克斯生物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浪,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菲尼克斯生物化学(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297号原告徐浪。委托代理人严雨飞。委托代理人邱赢豪。被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菲尼克斯生物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武。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浪与被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菲尼克斯生物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浪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秋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