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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瑞俊诉戴文斌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瑞俊,戴文斌,袁佳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59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瑞俊,男,1988年10月16日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月因吸毒行为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戴文斌,男,1987年11月1日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释放。原审被告人袁佳敏,男,1984年10月5日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瑞俊、戴文斌、袁佳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2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戴文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董瑞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袁佳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董瑞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瑞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瑞俊及原审被告人戴文斌、袁佳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瑞俊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