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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仁祥与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祥,张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98号原告张仁祥,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林,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祥诉被告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仁祥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