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仁祥与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祥,张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98号原告张仁祥,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林,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祥诉被告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仁祥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