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君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君财,陈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070号原告:唐君财,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胜,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荣滨北路西段1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0090-X。负责人:杨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君财与被告陈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君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君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唐君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