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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349号1幢5层。法定代表人黄安。被执行人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叶泽峰。申请人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0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搏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454,289.6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714.34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泽峰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099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审 判 员  李伟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