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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961李立祥与彭广森、张书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祥,彭广森,张书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3961号原告:李立祥,男,1968年2月14日生,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周静,男,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被告:彭广森,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张书巧,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祥诉被告彭广森、张书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11377.5元,由原告李立祥负担。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