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祥林与辛城乡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林,辛城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王祥林。被执行人辛城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城乡银行存款151994.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