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莉铭与邱招良、邱卓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51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招良,胡莉铭,邱卓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5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招良,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莉铭,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审被告:邱卓炜(曾用名邱炜),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邱招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招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