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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宝存与王作峰、张亚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存,王作峰,张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恢237号申请人周宝存。被执行人王作峰、张亚华。本院在执行周宝存与王作峰、张亚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王作峰、张亚华在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王作峰、张亚华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作峰、张亚华在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