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红与尚志市老街基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尚志市老街基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3051号原告:张红,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尚志市老街基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唐贵仁,职务经理。原告张红与被告尚志市老街基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笑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