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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上云与张春燕、赵炳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燕,赵上云,赵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春燕,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上云,曾用名赵树华,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炳慧。再审申请人张春燕因与被申请人赵上云、赵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春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赵上云一审诉称,张春燕与赵炳慧因家庭经营需要先后十次从其处借款404100元,赵炳慧出具借条十张。如果是张春燕借款的话,应由张春燕本人出具借条。2、赵炳慧所称的借款数额是有零头,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在赵炳慧未还款的情况下,赵上云在六个多月的时间内分十次借款给赵炳慧,这均与常理不符。借条上显示的日期均为每个月的下旬,结合民间资金的运作习惯,这种情况下应为利息的结算,此后的条据应为利滚利。3、张春燕与赵炳慧感情不和,赵上云对此是知情的,且张春燕对赵炳慧的借款并不知情,其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审中张春燕一直否认借款事实,赵上云也未提供款项的具体支付方式,且赵上云一、二审中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原审法院未查清相关事实是错误的。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应该查明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的支付方式等事实。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张春燕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首先,张春燕主张涉案借条涉及民间资金运作的利滚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赵上云提供了赵炳慧向其出具的十张借条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关于款项的支付,2012年12月3日的24000元,系赵上云汇入张春燕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余款项赵上云主张均以现金交付,赵上云在原审中也提交了其经营店铺的灯具销售清单,证明其具备现金给付能力,该陈述与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张春燕主张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偿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其他非家庭生活,而涉案借款又发生在赵炳慧与张春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中一笔24000元系直接汇入张春燕个人账户,故原审法院判令赵炳慧、张春燕共同偿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综上,张春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代理审判员  宋 峰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