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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李淑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李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陈福长,行长。被执行人李淑芳,女,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芳(2016)闽0821民初190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14535.85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