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6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