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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36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