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锐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锐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01号罪犯梁锐辉,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梁锐辉赔偿吴美容经济损失人民币306951.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锐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四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锐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锐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