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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中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与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王瑞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王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负责人:寇宏斌,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民,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王潘流村。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东升,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瑞彬,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与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王瑞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王瑞彬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宇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王瑞彬名下的银行存款6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