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郭小莉与蔡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小莉,蔡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25号申请人:郭小莉,女性,汉族,1969年0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蔡红梅,女性,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郭小莉与被申请人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8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红梅与案外人刘晓军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X幢X房屋(103房地证2013字第096**号)。申请人郭小莉与担保人冉华康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街X号X室(301房地证2007字第00684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红梅与案外人刘晓军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X幢X房屋(103房地证2013字第096**号);二、查封申请人郭小莉与担保人冉华康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街X号X室(301房地证2007字第0068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