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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石信用社与赖长贵 赵孟群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石信用社,赖长贵,赵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石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立石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7316-1。负责人谭宏丽,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赖长贵,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赵孟群,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长贵、赵孟群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金融借款9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赖长贵与赵孟群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60号15号楼2层102号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2016年10月26日,经当事双方协商,达成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80万元及利息,限期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则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长贵、赵孟群应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如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