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卓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欧索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卓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欧索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206-4。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索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202室Q座。法定代表人:黄丹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卓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索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凯,被上诉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其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并多次至工地现场配合施工,一审法院酌定其完成约定的工作量为75%过低是不合理的。科技公司辩称,设计公司未按约交付合格图纸,也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设计公司上诉请求。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用5万元。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2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2日,设计公司、科技公司签订了1份MadScience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公司现承包科技公司发包的室内设计工程,工程名称为上海长泰广场MADSCIENCE中心项目,承包内容为国际学校儿童科学主题风场景室内设计,承包范围B3-01,02室内及室外阳台区域共计1,406平方米,设计周期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概念方案设计图纸阶段)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11日,第二阶段(施工图纸设计图纸阶段)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21日,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图纸阶段)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2月3日,第四阶段(现场配合阶段),施工期为12月1日-2015年12月16日,原则上不少于每周3次的现场施工技术配合指导服务以保障原创设计在现场的还原度,以配合实际施工需要的情况为准。各阶段设计的修改时间不计入设计期限,具体时限由设计公司、科技公司双方协商而定。设计工程合同承包价格为25万元以及设计公司赋予刘凯个人MADSCIENCE上海XX中心实体店2%股份(价值28万元)。付款方式为,完成概念方案阶段图纸工作,科技公司再付款30%即75,000元,完成方案阶段图纸工作,科技公司再付款30%即75,000元,完成施工图阶段图纸工作,科技公司再付款30%即75,000元,完成现场施工交底及配合阶段,科技公司付款10%即25,000元。每阶段工作成果,概念方案阶段:总平面图:大空间SU模型展示、色彩表现图、主要家具设施布置意向图、主要材料意向图;方案深化阶段: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平面放样图、索引图、天花布置图、天花照明布置图布置、天花设备布置、地坪布置图、材料表、各主要房间立面图、主要空间及局部的效果图(电脑、手绘表现);施工图阶段: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总平面标注图、固定装修及细部详图、地坪构造图及做法、特色隔断墙构造图及做法、材料表及家具表、色彩控制表、各类电气、暖通、给排水的综合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工程监理配合阶段:施工图交底: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材料及各类家具选样、负责指导施工队将设计图纸及设计理念在现场的还原、施工技术质量指导以提高施工质量及工程效率、每周根据施工进展情况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全程配合技术指导服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其他业主方需要在施工中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进行的协商性工作。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16日,12月26日,科技公司向设计公司分别支付了75,000元。2015年3月19日,科技公司又向设计公司支付了50,000元。2015年1月,设计公司、科技公司就设计图纸的事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了沟通,其中设计公司提出了对部分图纸的优化修改。2015年2月23日,设计公司向科技公司交付了总计70份的设计图纸,图名包含目录表、原始平面图、平面图、平面尺寸图等。2015年3月7日起,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科技公司方人员王某、周某、上海XX公司的肖某、包某等人通过建立的“MADSCIENCE装修”微信群就涉案工程的设计、装修等事项进行沟通。其中,3月12日,科技公司方人员曾提出“全部改成玻璃吧”、“游戏室和舞蹈室对调、中间的储藏室不要了”等要求,刘凯回复“好的,很明确了。不影响老包放线的,细节图我马上跟进”、“王某昨天您提到的图片是在哪个部位?还不明确”等回复,3月16日,刘凯回复“正在推进,细节图纸数量还是很多的。”王某提出“在避免出错的前提下,加速”、“户外的设计图马上完成了,给出来立马报价”,3月24日,科技公司方人员提出“门不对,应该是融合在一起开洞,下面一个半拦截门”、“风格是对的”等意见,刘凯回复“隔壁大空间感觉已经优化出来,请看看,我们今天会深化下去包括开门,调节细节步尺寸并最终出图等”、“还是在图纸上画出下,明确具体范围吧王总,以免不必要反复,我们设计师还是对图纸敏感,文字理解可能有偏差”等,3月31日,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王某发微信语音“剩下只有5万块,关键是把事情做好,现在图纸上经常发生很多的错误,跟这个没有直接对上的,好多错误,仔细看一下”、“这次的设计根本就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乱七八糟,我急都急死了,我都没声音了,不出声音了,不响了”、“把设计的东西对齐,尽快做做好吧,现在整个场地的效果,都不知道做出来什么效果,尽快把他弄好吧,我们这次算是受教育了”、“你在哪一个区有完整的效果图呢,能告诉我们每个地方、每个过道、每个区域、每个房间怎么做呢,什么都没有的,就一个框架图”,4月1日,王某称“这个是我们自己做的”,“我觉得这个设计不错、经典简洁”,刘凯回复“我的理解是这个和初始定位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特别是在风格上,若斟酌后下决定要这么做,那就意味着全套施工图重做,面层天花材质全替换。我们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重翻图纸,会对工期有影响,并提高了造价,但若业主方有决心我们也会全力配合”,4月3日,刘凯称“请确认下吧台的位置和范围”,科技公司方人员称“不太确定哦,如果不是很缺教室的话还是不要改吧”,王某称“我在思考”、“这个位置改回运动、舞蹈、表演、体育馆”,之后双方又作了部分沟通。2015年4月9日至4月14日期间,设计公司又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多份修改设计的图纸电子邮件。上海XX公司为涉案MadScience工程的施工方,施工方收到科技公司交付的图纸后,认为施工图纸与现场不符,并在微信群中反馈给设计公司、科技公司,后经科技公司授权自行作了修改,再行施工。2015年6月18日,设计公司发律师函给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设计公司、科技公司签订的MadScience室内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科技公司称,设计公司作为一家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却没有相关的建筑设计资质,设计师也无相关资质,设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其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科技公司的这一抗辩,未能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也未查明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该类合同所需的资质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故科技公司的这一意见,不能成立。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室内设计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定性为承揽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科技公司认为,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中欠缺材料表、家具表、色彩控制表、各类暖通综合平面布置图和系统图,而且平面图、平面尺寸图、立面图之间不配套。对此,设计公司认为,各类暖通综合平面布置图即为编号为P-07的图纸,合同未约定专门的系统图,其他图纸是因为科技公司表示不再需要设计公司方交付而致,而已交付的图纸之间是配套的。系争合同约定施工图阶段应当交付各类电气、暖通、给排水的综合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因此,设计公司认为不需要交付系统图,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对各类暖通综合平面布置图是否即为标注为P-07的图纸有争议,该争议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事实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作专业性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设计公司认为该图纸为平面布置图的理由是标有空调点位,而科技公司否认该图纸为平面布置图却未明确具体的理由,故一审法院可采信设计公司的观点,确认该图纸为各类暖通综合平面布置图。其他的材料表、家具表、色彩控制表等图纸,设计公司称科技公司表示不再需要,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仍应当认定设计公司未交付该些图纸。关于图纸之间的不配套问题,亦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事实问题,同样因无法作专业性鉴定而认定困难,对于这一争议事实,举证责任应当由科技公司承担,现科技公司难以明确图纸不配套的具体情形和原因,仅凭施工方人员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之间存在不配套的违约行为。在系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少于合同的约定数量,也未按约定提供不少于每周3次的现场技术服务,设计公司的上述行为确已违反合同约定,但设计公司的这些违约行为还不足以认定致科技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换言之,相比其他类型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揽人应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不明确或定作人自身原因等,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往往需要进行修改,这有赖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沟通来完成,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但因协商沟通的不足而致双方产生分歧,在承揽人完成了大部分工作成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一方有根本性的违约行为,本案查明的事实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因而,科技公司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为由,要求解除系争合同,缺乏充足的理由,不能支持。诉讼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科技公司坚持认为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性,无论设计公司有无违约,合同都要解除,设计公司也认可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因此从科技公司的这一表态可以得出结论,科技公司作为定作人,其已行使合同法规定的随时解除权。故一审法院仍宜判决解除系争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对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合同约定设计公司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分为4个阶段,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设计公司已完成了前3个阶段的大部分工作成果,这部分工作成果应当按实结算,合同未对具体工作成果作明确定价,考虑到科技公司行使的是合同随时解除权,客观上会造成设计公司的损失,综合到设计公司的一些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可按设计公司已完成工作成果数量与约定应当完成工作成果数量的大致比例来结算,酌情确定设计公司应付报酬为合同约定报酬的75%,合同约定的承包钱款价格为25万元,故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设计公司的报酬应为18.75万元,现科技公司已支付20万元,设计公司还应返还科技公司12,500元。至于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报酬,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因此,设计公司的本诉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而科技公司要求设计公司赔偿1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设计公司、科技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MadScience室内设计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设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科技公司12,500元;三、驳回设计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四、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设计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科技公司负担2,844元,设计公司负担56元。本院二审期间,设计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其通过微信群发布的家具材料图片,以证明其已按约向科技公司提供了材料表、家具表等;2、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以证明其至涉案工地现场配合施工。经质证,科技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证据1没有提供原件,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设计公司至涉案工地现场进行了配合。本院认为,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和要求,不属于新证据,且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科技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约定。本案系争合同总价款为250,000元,系争款项为合同约定价款的其中一部分。双方当事人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结算,前三个阶段分别各为75,000元,最后一个阶段为25,000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进行至何阶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界定,双方对此又各执一词,致使本院难以按照约定确认设计公司工作成果已达到何阶段,进一步导致本院无法确定设计公司是否已经完成约定的义务,且设计公司提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本案系争合同,酌情认定其工作成果达75%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设计公司诉称其已按约完成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工作成果为75%过低之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卓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韩朝炜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