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尧灿、崔兆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尧灿,崔兆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104号原告: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段庄街道煤建一路怡和公寓4号楼706室。组织机构代码69213533-5.法定代表人:韩方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尧灿,居民。被告:崔兆宇,居民。原告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灿、崔兆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