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80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占领,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香屯信用社主任。被告郝建华,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7.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