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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堃乾与高国栋、尹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堃乾,高国栋,尹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2089号原告:熊堃乾,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国栋,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尹海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熊堃乾诉被告高国栋、尹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熊堃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堃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堃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