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堃乾与高国栋、尹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堃乾,高国栋,尹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2089号原告:熊堃乾,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国栋,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尹海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熊堃乾诉被告高国栋、尹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熊堃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堃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堃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