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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松涛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松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72民特77号申请人:王松涛,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乃义、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松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松涛称:申请人王松涛与被申请人王辉系父子关系。王辉系“鑫鸿98”轮船员。2016年5月8日23:40时许,“鑫鸿98”轮在长江下游江阴水域与“EDRICKO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鑫鸿98”轮沉没、船员王辉落水。经多方搜救,被申请人王辉至今下落不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证明,王辉已无生还可能。为此,申请人王松涛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辉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辉,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后港村育英街11号,与申请人王松涛为父子关系,系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鑫鸿98”轮船员。2016年5月8日23:46时许,“鑫鸿98”轮在长江下游江阴水域与“EDRICKO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鑫鸿98”轮沉没及包括王辉在内的6名船员落水,王辉落水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被申请人王辉至今下落不明。江阴市水上搜救中心证实王辉生还希望渺茫,霞浦县公安局后港边防派出所、霞浦县人民政府松港街道办事处、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证实王辉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松涛申请宣告王辉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辉因水上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或单位证实无生还可能,其父亲王松涛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王辉仍然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的法律事实据此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