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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相卓与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卓,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2250号原告:李相卓,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洁丽,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法定代表人:王宇。委托代理人:陈善公。原告李相卓与被告淮北市寰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相卓委托代理人李洁丽,被告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善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相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寰宇公司向其返还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到其承租前状态;2、判令寰宇公司向其支付经营场地租金26066元,加算延期支付金额的银行同期利息,并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寰宇公司向其交付房屋时的租金;3、判令寰宇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相卓购买由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商铺,并于2009年办理了该商铺的房屋产权证书。签订购买合同后,李相卓即与亚坤公司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由亚坤公司将其房屋进行转租,期限至2011年。2013年,亚坤公司未经李相卓同意,擅自将其房屋租赁给寰宇公司使用。2014年2月、8月,亚坤公司单方向李相卓支付租金共26066元。寰宇公司应按此标准向其支付2015年租金26066元,并向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寰宇公司将已恢复原状的商铺返还给其时的租金。寰宇公司辩称:1、房屋结构变更与其公司无关,承租时已经是这样,只改装了电梯,电梯拆除安装的押金60万元已交给程克文;2、其公司是从程克文处承租的房屋,李相卓应该把程克文追加为被告;3、房租费已支付至2017年4月份,不存在拖欠房租费的问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李相卓所举证据1房地产权证书、证据2寰宇公司经营影院现场照片、证据3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据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据5认购协议书、证据6购房补充协议书及差价通知单,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寰宇公司所举证据1为2013年12月23日,寰宇公司与安徽国森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森电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据2为国森电器公司与程克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据3为银行转款记录,证据4为收条,上述证据1、2与证据3、4互相矛盾,对其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1日,李相卓购买由亚坤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商铺,并于2009年办理了该商铺的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产权证书载明房地产权利人李相卓,单独所有,并载明该房产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5.55平方米。签订购买合同后,李相卓即与亚坤公司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由亚坤公司将其商铺进行转租,自2013年12月23日至今,涉案商铺由寰宇公司使用。亚坤公司于2014年2月、8月共支付李相卓房屋租金26066元,之后未再支付,至纠纷发生,李相卓遂涉诉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相卓在购房涉案商铺后即与亚坤公司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由亚坤公司将其商铺进行转租,在2013年12月份,涉案房屋由寰宇公司使用后,亚坤公司仍于2014年分两次共支付李相卓房屋租金26066元。由此可见,李相卓与亚坤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其与寰宇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首先,合同主体相对,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其次,合同内容相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再次,合同责任相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因此李相卓诉求寰宇公司返还其房屋,将其房屋恢复到其承租前的状态,并支付其房屋租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相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李相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美玲人民陪审员  余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瀚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园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