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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与王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王蕾

案由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906号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业主:耿鹏,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蕾,女,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与被告王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交纳即1150.00元,由原告北安市海洋科技传媒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邵希奇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