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荣峰等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霞,张荣峰,刘书兰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特71号申请人:李红霞,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张荣峰,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刘书兰,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李红霞与被申请人张荣峰、刘书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红霞称,2014年8月16日,张荣峰、刘书兰与李红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李红霞处借款65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2.5%。该借款以张荣峰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金田苑小区X号楼X-X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红霞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证号:济房他证天字第XXXX**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6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红霞依约履行,将借款足额支付给被申请人。借款到期后,张荣峰未能及时偿还,仅偿还部分借款(178800元),后多次申请延期还款,后保证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余额本金471200元及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00130元。但到期后,被申请人仍未兑现承诺,鉴于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故申请人诉至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张荣峰名下的抵押房产(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金田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产权证号为:天XXXXXX号),李红霞在拍卖所得价款571330元(其中本金471200元,及以471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5%,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0013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张荣峰称,情况属实,目前无能力偿还。刘书兰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霞与张荣峰、刘书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成立。李红霞依法对涉案抵押物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张荣峰、刘书兰未按其承诺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红霞有权对张荣峰、刘书兰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故对申请人李红霞提出对被申请人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以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张荣峰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金田苑小区X号楼X-X号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XXXX**号)一套。二、李红霞对上述抵押物变价所得款项,在下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471200元;利息(以47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申请费100元,由张荣峰、刘书兰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