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8月19日晚,吴某甲与姐夫江某某等人在西区家中吃饭,期间吴某甲饮用了啤酒。饭后吴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子陈某某、女儿吴某乙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驶往清香坪方向,当车行至西区北京华联超市路段时看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公安民警进行酒驾检查,因害怕被查获,吴某甲不顾执勤民警的指挥两次驾车冲岗,后驾车撞在路边的石坎,造成陈某某、吴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吴某甲的酒精含量为96.2MG/100ML,随后交警将吴某甲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吴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吴某乙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对其从重处罚;吴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吴某甲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陈某某、江某某、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吴某甲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吴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