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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超,雷万伟,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633号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被告:雷万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被告:刘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超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