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超,雷万伟,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633号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被告:雷万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被告:刘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煌钻时尚火吧股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超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