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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义明审 判 员  刘景军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