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义明审 判 员 刘景军代理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