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宜红、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红,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96号之一申请人:葛宜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慧,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执行葛宜红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