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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宜红、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宜红,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96号之一申请人:葛宜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慧,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执行葛宜红与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