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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45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100664796355P,负责人:曾坚辉。被申请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C区**栋**号,经营者:郭银凤。被申请人:郭根凤,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住所地:南昌洪城大市场B区*号楼*层**号,经营者:王国英。被申请人: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31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国英。被申请人:王国英,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吴志勇,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陈弟丽,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李志辉,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诉被申请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