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细发与叶东生、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细发,叶东生,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515号原告:林细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东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告:王东女,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原告林细发与被告叶东生、王东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林细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细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林细发负担。审判员 孙陵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