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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殷梓铭与张田生、姜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梓铭,张田生,姜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殷梓铭,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田生,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姜成华,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殷梓铭与张田生、姜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田生、姜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北松审 判 员  吕昌斌代理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