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殷梓铭与张田生、姜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梓铭,张田生,姜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殷梓铭,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田生,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姜成华,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殷梓铭与张田生、姜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田生、姜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北松审 判 员 吕昌斌代理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