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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夏济梅与张寿清,张禄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济梅,张禄军,张寿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348号原告:夏济梅,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必洪,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禄军,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寿清,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保合镇。原告夏济梅与被告张禄军、张寿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夏济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济梅撤诉处���。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夏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