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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谢学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谢学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580号原告:张伟,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谢学文,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谢学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王少华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