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1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全,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仕全,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强,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仕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偿还借款10000.00元、垫付的受理费150.00元。本案与本院(2016)川1028执1299号的被执行人张强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强的退休工资予以了冻结,但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