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秦学吉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98号秦学吉:你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本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1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认为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你已经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尽到了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冷库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没有告知墙体内的保温层填充了易燃物质,存在重大过失。此事件系因电焊切割火花飞溅到墙体上导致保温层内的易燃物爆燃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是责任事故。冷库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损失完全是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的,并且损失额度证据不足、不合法,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以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申诉理由,根据在案证据,你系无建筑工程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在拆除冷库厂房南侧中部靠东顶部钢架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指派无电焊操作资质的郭成财进行操作,电焊熔渣高温引燃冷库保温材料起火,造成冷库发生火灾。你的行为侵犯了生产、作业的安全,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的冷库受损修复价格,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