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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清洁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钟清洁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870号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所长。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南首。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彬,环境卫生管理所职工。被告:钟清洁,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告钟清洁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纪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