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清洁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钟清洁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870号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所长。住所地:临沭县苍山路南首。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彬,环境卫生管理所职工。被告:钟清洁,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与被告钟清洁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沭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纪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