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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翟力逸与赵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力逸,赵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字第1586号申请人翟力逸,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赵宗梅,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申请人翟力逸与被执行人赵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泉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工、中、农、建、交、江苏银行、邮政储蓄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无登记,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泉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