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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童景敏与陈玉荣、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景敏,陈玉荣,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2民初1116号原告童景敏,女,生于1970年2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告陈玉荣,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址不详。被告陈阳,男,生于1994年1月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童景敏诉被告陈玉荣、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景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荣、陈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景敏诉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陈玉荣、陈阳向其借款150000元,并以陈玉荣在巧家县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作抵押,约定2011年12月31日还款,并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7500元。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无法联系上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45000元;3.承担本案三次诉讼费。被告陈玉荣、陈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童景敏向本院列举如下证据:1.出示2011年12月1日《借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陈玉荣,陈阳向原告童景敏借款150000元,以陈玉荣在XX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作抵押,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2.出示巧家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陈玉荣在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权;3.出示巧家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陈玉荣借该笔款项时用股权证作为抵押。被告陈玉荣、陈阳未到庭,未进行质证。本院出示2016年10月9日对陈阳的询问笔录,陈阳陈述了其与父亲陈玉荣向童景敏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该款项至今未偿还童景敏。本院对本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结合原告出示的三份证据与法庭出示的被告陈阳的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印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日,被告陈阳、陈玉荣父子二人以陈玉荣在巧家县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作抵押,向原告童景敏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并签下借条,未对利息及资金占用费作出约定,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陈玉荣、陈阳与原告童景敏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陈阳的陈述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其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予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归还本金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每月75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上未作约定,原告也列举不出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解释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支付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玉荣、陈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童景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31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陈玉荣、陈阳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陆 开 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莫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