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保平与胡昌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保平,胡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52号申请人:孙保平,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胡昌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中环路三清国际华城东区。申请人孙保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昌平预购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55号东坡外滩三套门面(房屋预告登记: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30125、030124、030123号)房地产价值570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保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昌平预购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55号东坡外滩三套门面(房屋预告登记:黄冈市房预黄州字第030125、030124、030123号)房地产价值570万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保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