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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丛叶、刘桂珍等与苗德义、张德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丛叶,刘桂珍,殷成里,殷成青,殷阿芳,苗德义,张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丛叶,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3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殷成里,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殷成青,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殷阿芳,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苗德义,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德翠,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丛叶、刘桂珍、殷成里、殷成青、殷阿芳与苗德义、张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6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亦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7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