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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四楼412室。法定代表人:甘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平。上诉人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50元,由上诉人杭州随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刘 雯审判员  季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