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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纪俊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杰,纪俊波,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财保212号申请人张杰,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余和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纪俊波,户籍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第三人李建,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5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戴娜(身份号码××)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杰担人戴娜(身份号码××)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62×××77帐号内的存款24.5万元;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纪俊波名下价值24.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涯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