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217号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黄某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