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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9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余键,黄彩娣,余力,许红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955号之三原告: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邵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光国际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魏荣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键,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黄彩娣,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许红三,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余键、黄彩娣、余力、许红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9月18日,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当事人,由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6)浙0281民初39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原告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63元,减半收取846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631.50元,由原告宁波三鑫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审 判 员  朱朝晖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