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恒晓飞,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海录、吕文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恒晓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陈×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了狱友田××,陈×通过田××认识了被告人张××。2015年11月的一天,田××和张××来到□□市一宾馆内与陈×见面,张××谎称自己有亲属在省公安厅当厅长,能说上话,并谎称给别人办了很多事都办成了,张××跟陈×要50000元人民币用来打点关系。而且在陈×上诉被驳回后,张××于2015年12月下旬、2016年1月8日张××又谎称没有路费和在省高院办事急用钱为由向陈××要钱,陈×又分别汇款给张××5000元和30000元人民币,张××共骗取陈××人民币85000元,张××诈骗来的钱没有给陈×办事,也没有把钱还给陈×,而是自己挥霍了。案发后,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法律范围内适当量刑。被告人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恒晓飞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涉案款已返还被害人,得到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了狱友田××,陈×通过田××认识了被告人张××。2015年11月的一天,田××和张××来到□□市一宾馆内与陈×见面,张××谎称自己有亲属在省公安厅当厅长,能说上话,并谎称给别人办了很多事都办成了,张××跟陈×要50000元人民币用来打点关系。而且在陈×上诉被驳回后,张××于2015年12月下旬、2016年1月8日张××又谎称没有路费和在省高院办事急用钱为由向陈××要钱,陈×又分别汇款给张××5000元和30000元人民币,张××共骗取陈××人民币85000元,张××诈骗来的钱没有给陈×办事,也没有把钱还给陈×,而是自己挥霍了。案发后,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张××返还被害人陈××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被害人陈××出具谅解书,不再要求追究张××刑事责任,无论司法机关对张××如何处理陈刚不再提出异议,承诺不向任何有权机关控告、检举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协议书、汇款凭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电话查询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代××、陈××的证言;4、被害人陈×的陈述;5、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黄跃发审 判 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尚承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