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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刘远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刘远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06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22号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6015XU。负责人:徐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刘远均,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刘远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以被告刘远均已经缴清所欠费用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之平 更多数据: